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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制度

中共北京中医药大学委员会巡察整改和成果运用办法

 

中共北京中医药大学委员会巡察整改

和成果运用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校内巡察,推动巡察整改和成果综合运用,根据《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中共教育部党组巡视成果运用办法》《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加强内部巡视整改和成果运用的若干措施》和《中共北京中医药大学委员会巡察工作办法》,结合我校巡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巡察整改和成果运用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中央巡视工作方针,把“两个维护”作为根本政治任务,深化政治巡察,压实整改责任,完善整改机制,推动成果综合运用,以巡促改、以巡促建、以巡促治。

第三条 巡察整改和成果运用实行由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学校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具体指导,党委巡察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巡察办)统筹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相关职能部门密切协作,被巡察党组织贯彻落实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巡察整改和成果运用坚持实事求是、依规依纪,明确责任、标本兼治,加强督导、完善机制,推动改革、促进发展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学校党委加强对巡察整改和成果运用的领导,听取被巡察党组织整改落实情况汇报,听取巡察成果运用情况汇报,督促指导相关责任主体落实责任,研究解决巡察发现的共性问题。

第六条 校党委领导班子成员结合职责分工,统筹抓好分管(联系)单位的巡察整改和成果运用,出席分管(联系)单位党组织巡察动员会、巡察反馈会,督促指导制定整改方案,研究解决突出问题。

第七条 领导小组加强对巡察整改和成果运用的指导督导,完善整改督查督办问责机制。督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相关职能部门加强对巡察整改的日常监督。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实施巡察“回头看”,对巡察整改情况开展专项督查,对重点问题开展“点穴式”监督检查。

 

第三章 巡察成果

 

第八条 巡察成果主要包括:

(一)学校党委巡察组(以下简称巡察组)巡察期间对被巡察单位党组织指出的问题,根据巡察了解情况撰写的巡察情况报告、巡察反馈意见、个别谈话情况报告、巡察工作底稿等;

(二)巡察组对巡察发现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其他重大问题形成的专题报告;

(三)向纪委办公室、组织部等其它部门和单位移交的有关问题线索及办理情况;

(四)学校党委听取巡察组巡察情况汇报后提出的意见建议、工作要求,以及对巡察发现的重要情况和突出问题提出的处理意见;

(五)巡察组汇总整理的谈话记录、问卷调查、会议记录、接访记录、信访材料及其他支撑辅助材料。

第九条 经学校党委同意后,巡察组及时向被巡察党组织反馈巡察情况。巡察办将巡察反馈意见报送被巡察单位分管(联系)校领导,并分送纪委办公室、组织部以及其他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第十条 对巡察发现的问题线索和相关事项,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移交纪委办公室、组织部等相关部门。各部门应当优先办理巡察移交的问题与事项,并于接收之日起 3 个月内将办理情况反馈巡察办。

 

第四章 整改落实

 

第十一条 被巡察党组织履行巡察整改主体责任,对巡察反馈指出的问题应当全面整改、突出重点;应成立巡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整改工作,要定期讨论巡察整改相关工作,及时研究解决突出问题,确保整改任务落地见效。

第十二条 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是履行巡察整改第一责任人责任,对巡察整改负首责、负总责,带头领办重点难点问题,督促提醒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落实整改责任。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履行“一岗双责”,推动职责范围内的整改任务落到实处。领导班子成员有调整的,应做好巡察整改工作交接,持续落实整改责任。

第十三条 被巡察党组织应组织抓好集中整改(自收到反馈意见起3个月内为集中整改期),反馈会后尽快召开领导班子巡察整改专题民主生活会,对照巡察反馈意见认领责任、深刻剖析,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明确努力方向,提出整改措施。

第十四条 被巡察党组织对反馈的问题和意见建议要进行逐项梳理,深挖问题根源,逐条对照列出清单,建立巡察整改问题台账,细化整改内容,明确整改措施、整改时限、责任人,于巡察反馈后15个工作日内向领导小组报送整改方案,确保条条整改、件件落实。

第十五条 被巡察党组织应坚持标本兼治,举一反三,把解决问题与提升治理能力结合起来,创新思路举措,健全制度机制,补齐短板、堵塞漏洞,以巡促改、以巡促建、以巡促治。

第十六条 被巡察党组织3个月内报送集中整改进展情况报告。集中整改进展情况报告主要包括被巡察党组织及其主要负责人组织落实整改情况、集中整改期内已完成的整改事项、对长期整改任务采取的重要举措和取得的阶段性成效。

第十七条 被巡察党组织整改方案、集中整改进展情况报告须经分管(联系)校领导审核后,以书面形式报送领导小组。

第十八条 被巡察党组织提交的整改方案、集中整改进展情况报告先由巡察组提出意见,经巡察办、纪委办公室、组织部审核把关后,报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九条 集中整改进展情况报告经领导小组批准后,被巡察单位党组织应当以适当方式在本单位内部公开整改情况,接受师生员工监督。原则上所有整改情况均应公开,整改公开稿和不宜公开事项说明须事先向巡察办报备。

    第二十条 集中整改结束后,被巡察党组织应当持续深化巡察整改,坚持“当下改”和“长久立”相结合,建立整改常态化、长效化机制。对已完成的整改任务,应着力巩固拓展整改成果,防止问题反弹,对需长期整改的任务,应分阶段明确目标,紧盯不放、久久为功。

第二十一条 被巡察党组织应定期开展整改落实自查工作,集中整改期后,每半年向巡察办报送一次后续整改情况和整改进展台账,确保巡察整改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领导小组加强对巡察整改的指导督导,指导被巡察党组织制定巡察整改方案,审核集中整改进展情况报告。听取被巡察党组织整改情况汇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相关职能部门监督情况汇报与成果运用情况汇报,提出意见建议和工作要求。根据需要适时听取被巡察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关于整改落实推进情况的专题汇报、被巡察党组织抓持续深化整改情况汇报。

第二十三条 每轮巡察结束后,巡察办将被巡察党组织巡察反馈问题与整改措施分类整理,并及时向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相关职能部门通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相关职能部门加强对被巡察党组织整改落实情况的日常监督,并依照要求反馈对本领域工作整改监督情况。

(一)纪委办公室对巡察移交的干部涉嫌违规违纪等问题线索进行处置办理,对被巡察党组织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两个责任”不到位,“四风”问题反弹,班子成员履行“一岗双责”不力,党员领导干部涉嫌违反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等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重点监督。

(二)组织部对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建设、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选人用人、基层党组织建设、领导干部担当作为等方面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对巡察移交的相关问题线索进行处置办理。

(三)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宣传部、教师工作部、人事处负责对巡察发现的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意识形态责任制、师德师风建设、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四条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相关职能部门认真分析研判巡察发现的普遍性、系统性问题,在加强日常监督基础上,不断完善制度机制,深化系统治理,推动深层次问题解决。

第二十五条 巡察办发挥统筹协调、跟踪督促、汇总分析作用,跟踪了解巡察反馈意见整改落实情况,督促被巡察党组织按时报送整改方案和集中整改进展情况报告;跟踪了解问题线索处置、移交问题的办理情况,加强汇总分析并向领导小组报告。

第二十六条 纪委办公室、巡察办、组织部、审计处等部门要加强巡察整改落实情况的协同监督检查,做到力量互补、信息互通、同向发力、协同作战,确保监督指导及时到位、全面高效。

第二十七条 通过听取汇报、书面审核、实地调研、问卷调查、个别访谈等方式,对集中整改进展情况、长效机制建立情况等进行评价,被巡察党组织应针对评价中指出的问题进行整改。

 

第六章 成果共享

 

     第二十八条 健全巡察成果共享运用机制,有效运用巡察成果,推动党的领导不断强化、党的建设全面加强、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促进学校改革发展。

第二十九条 纪委办公室把巡察发现的问题和移交的领导干部问题线索,作为研判被巡察党组织管党治党的重要参考,对全面从严治党等方面的突出问题可督促推动开展集中整治、专项治理。

第三十条 组织部把巡察发现的问题作为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监督管理等工作的重要参考;把被巡察党组织及领导班子成员抓巡察整改情况纳入述责述廉和年度民主生活会内容。

第三十一条 巡察办把巡察整改落实情况纳入下一轮常规巡察监督内容。

第三十二条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相关职能部门把巡察发现问题作为开展工作、制定政策、检查评估、调查研究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三条 巡察办根据工作需要向各学院、附属医院和相关职能部门通报巡察有关情况,推动各单位自查自纠,举一反三,做到未巡先查、未巡先改、即知即改。

 

第七章 追责问责

 

第三十四条 校党委对组织领导巡察整改不力,落实巡察整改要求走过场、不到位,敷衍应付、虚假整改的,或未按要求推动巡察整改监督、促进巡察成果共享运用的,及时约谈提醒被巡察党组织以及相关责任单位的负责同志,对造成重大影响、严重后果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