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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职能


学校党委成立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巡察工作,向学校党委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学校党委书记、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学校主管巡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纪委办公室(监督检查室、监察处)、党委巡察工作办公室、人事处、党委教师工作部、教师发展中心、党委学生工作部、财务处、审计处负责人组成。

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教育部党组、北京市委和学校党委有关巡视巡察的决议、决定、决策和工作部署;

(二)研究提出巡察工作年度计划、工作方案和阶段性工作安排;

(三)听取巡察情况汇报;

(四)研究巡察整改和成果运用;

(五)对巡察组进行管理和监督;

(六)向学校党委报告巡察工作情况;

(七)研究处理巡察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成立党委巡察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巡察办”),列入学校党委工作部门,是学校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办事机构,承担统筹协调、指导督导、服务保障工作职责。

巡察办主要职责:

(一)学习贯彻上级党组织有关巡视巡察的会议和文件精神,贯彻落实学校党委和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决策部署;

(二)拟定巡察年度工作计划和每轮巡察工作方案;

(三)承担校内巡察制度建设,开展校内巡察理论研究;

(四)组织开展校内巡察工作,做好统筹协调、指导督导、服务保障等工作;

(五)督办巡察反馈问题整改情况,及学校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决定的有关巡察工作事项;

(六)建立并维护巡察工作人员信息库,做好巡察工作人员的工作培训、考核评价和监督管理;

(七)建立巡察工作台账,做好巡察工作文书资料的建档、保管和使用等工作;

(八)办理学校党委和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