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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北京中医药大学委员会巡察工作办法

    中共北京中医药大学委员会巡察工作办法

(2020年7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净化党内政治生态,强化党内监督,规范学校巡察工作,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共教育部党组贯彻<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实施办法》《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直属高校党委开展巡察工作的指导意见》,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党委承担巡察工作主体责任,建立巡察机构,采取常规巡察为主、专项巡察为辅方式对所管理的党组织、中层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巡察监督。

第三条  巡察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中央巡视工作方针,坚守政治巡察职能定位,紧扣职能职责查找政治偏差。聚焦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通过预防性、诊断性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动改革、促进发展,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党组织延伸拓展,切实把管党治党责任落实到基层,不断营造风清气正政治生态,为学校事业健康快速发展提供坚强政治保证、思想保证和纪律保证。

第四条  巡察工作坚持和完善党委统一领导、党委巡察工作办公室具体组织、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巡察工作紧密结合二级单位党组织特点,聚焦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聚焦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聚焦贯彻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聚焦履职尽责、担当作为等情况,坚持“问题导向、标本兼治,实事求是、依规依纪,发扬民主、依靠群众”原则,按照分批推进步骤,逐步实现对二级党组织巡察全覆盖。

 第二章     巡察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建立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巡察工作制度,校党委常委会审定巡察工作办法和方案,听取巡察情况汇报,决定巡察成果运用,领导巡察工作开展。

第六条  学校党委成立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巡察工作,向学校党委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学校党委书记、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学校主管巡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巡察工作办公室、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教师工作部、人事处、财务处、审计处等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一)贯彻党中央、教育部党组、北京市委和学校党委有关巡视巡察的决议、决定、决策和工作部署;

(二)研究提出巡察工作年度计划、工作方案和阶段性工作安排;

(三)听取巡察组巡察情况汇报;

(四)研究巡察成果运用;

(五)对巡察组进行管理和监督;

(六)向学校党委报告巡察工作情况;

(七)研究处理巡察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条  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巡察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巡察办),作为党委工作部门和巡察工作日常办事机构,挂靠纪委办公室并配备相应工作人员,由主管巡察工作的校领导分管。

巡察办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决策部署,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情况;

(二)拟定巡察年度工作计划和每轮巡察工作方案;

(三)承担校内巡察统筹协调、指导督导、政策研究、制度建设、服务保障等工作;

(四)建立巡察工作台账,做好巡察工作文书资料建档、保管和使用等工作;

(五)对学校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决定的有关巡察工作事项及巡察反馈问题整改情况进行督办;

(六)建立并维护巡察工作人员信息库,对巡察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监督和管理;

(七)办理校党委和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设立学校党委巡察工作支持保障组,负责提供政策咨询、条件保障等协调工作,组长由主管巡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党委统战部、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审计处、人事处、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教务处、学生工作部、教师工作部、保卫部、科技处、财务处、后勤处、资产管理处、招标办公室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巡察工作支持保障组主要职责:

(一)协调研究巡察重要工作事项,为巡察工作提供相关领域基本信息、政策咨询和建议,为巡察工作顺利开展提供政策保障;

(二)协调安排巡察工作所需要的工作条件保障;

(三)对巡察整改工作提出相关领域的具体建议。

第九条  设立学校党委巡察组,具体承担巡察工作任务,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巡察工作办公室的业务指导。

巡察组设组长、副组长、巡察专员和其他职位,原则上应配备相应的专职工作人员,做到“专兼结合”。巡察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副组长协助组长开展工作。巡察组组长和副组长由熟悉党务工作的党员领导干部担任,由学校党委根据每次巡察任务确定并授权。巡察组成员从学校职能部门和二级学院(含附属医院)抽调配备,也可聘请少量离退休和校外党务专家,由巡察办商党委组织部研究提出建议名单经分管巡察工作校领导同意后报学校党委审定。

巡察组主要职责:

(一)按照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要求,深入被巡察单位党组织开展巡察工作,采取多种方式,全面、客观、真实地了解情况;

(二)对巡察中发现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及时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请示报告;

(三)巡察结束后,分析汇总巡察情况,撰写巡察报告及专题报告,并针对相关问题提出整改建议,形成巡察反馈意见建议稿;

(四)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巡察情况,经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和校党委常委会同意后向被巡察单位党组织反馈巡察意见;

(五)根据巡察工作需要,在巡察工作结束后向巡察办移交巡察发现的问题线索与事项;

(六)按要求向巡察办移交巡察工作文书和档案资料;

(七)承担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巡察办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巡察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理想信念坚定,对党忠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原则,敢于担当,依法办事,公道正派,清正廉洁;

(三)遵守党的纪律,严守党的秘密;

(四)熟悉党务工作和相关政策法规,具有较强的发现问题、沟通协调、文字综合等能力;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巡察工作要求。

第十一条  选配巡察工作人员应当突出政治标准,严把“入口关”,对不适合从事巡察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整。巡察工作人员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校内巡察工作人员库,把党性强、作风好、懂政策、敢担当、善斗争的优秀干部选配到巡察工作岗位上来。充分发挥党委委员、纪委委员作用,注重选派优秀年轻干部、新提任或拟提任干部参加巡察工作,把巡察岗位作为发现、培养、锻炼干部的重要平台,切实发挥“熔炉”作用。

 第三章     巡察对象和任务

 

第十三条  巡察对象是:

(一)学校党委管理的二级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二)学校党委要求巡察的机关职能部门或其他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根据工作需要可采取专项巡察方式开展巡察。

巡察重点对象是上述单位领导班子和主要负责人。根据实际情况,巡察对象和范围可适当延伸。

按照学校党委工作部署,2022年底前对二级党组织全面进行巡察,实现巡察全覆盖。

第十四条  巡察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坚持把“两个维护”作为根本政治任务,对标对表中央关于深化政治巡视、强化政治监督的“四个落实”要求,即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情况,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情况,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情况,落实巡视、审计、主题教育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紧扣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紧扣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和中医药工作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紧扣全国教育大会、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座谈会对高等学校的部署要求,紧盯被巡察单位落实加强高校党的建设特别是政治建设的部署要求,紧盯被巡察单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两个责任”,紧盯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等“关键少数”,紧盯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部党组工作部署、学校党委决策落实情况,紧盯脱贫攻坚任务完成情况,紧盯基层党组织建设情况、思想政治工作体系建设情况、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安全稳定工作责任落实情况、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情况、上级党组织巡视反馈意见指出问题整改情况,紧盯制度建设、“双一流”建设中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细化巡察监督内容,制定巡察要点和观测点,提高巡察工作针对性和实效性,全面查找政治偏差,确保方向不偏、工作不虚。

此外,巡察组还将把学校党委要求了解的其他事项纳入巡察工作内容。

第十五条  学校党委可根据工作需要,针对重点人、重点事、重点问题或者巡察整改落实情况开展专项巡察。

 第四章     巡察工作方式和权限

 

第十六条  巡察组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开展巡察工作:

(一)听取被巡察单位工作汇报;

(二)与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干部群众进行个别谈话;

(三)受理反映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等;

(四)抽查核实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

(五)向有关知情人询问情况;

(六)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

(七)召开座谈会;

(八)列席被巡察单位有关会议;

(九)进行问卷调查;

(十)以适当方式到被巡察单位管辖领域了解情况;

(十一)开展专项检查;

(十二)提请有关部门予以协助;

(十三)学校党委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十七条  巡察组依靠被巡察单位开展工作,应客观公正地反映情况,不干预被巡察单位正常工作,不处理具体问题和信访,不履行执纪审查职责,不对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作个人表态。

第十八条  巡察组应当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对巡察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及时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请示报告。特殊情况下,可直接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报告。

第十九条  巡察期间,经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巡察组可将有关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的具体线索及时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对群众反映强烈、明显违反规定并且能够及时解决的要向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提出处理建议。

 第五章     巡察工作程序

 

第二十条  巡察工作程序主要有巡察准备、巡察实施、巡察汇报、巡察反馈、巡察整改、问题移交、督办落实、结果运用、立卷归档、巡察公开等。根据被巡察单位性质、规模等情况,按照时间服从质量的原则,科学确定现场巡察工作时间,原则上每次巡察进驻时间为2周左右,根据巡察工作需要可适当调整巡察时间。

第二十一条  巡察准备

(一)每轮巡察前,巡察办应制定巡察工作建议方案,方案应主要包括巡察对象、主要任务、巡察组组成、巡察组组长和副组长授权任职、时间安排和纪律要求等,方案经分管巡察工作校领导同意并报校党委审定后开始实施。

(二)每轮巡察前,巡察办组织进行动员部署和工作培训,加强巡察组的政治和业务学习。

(三)根据工作需要,巡察办协助、指导巡察组向学校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党委统战部、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审计处、人事处、研究生院、研工部、教务处、学工部、教师工作部、科技处、财务处、资产管理处、保卫部等部门和单位了解被巡察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有关情况。

第二十二条  巡察实施

(一)巡察组进驻前,巡察办应提前将巡察工作安排书面通知被巡察单位,协助巡察组加强与被巡察单位的沟通联络,做好进驻准备工作。被巡察单位要对照书面通知要求逐一落实好相关事项。

(二)被巡察单位按照规定的时间组织召开巡察动员大会。会后,巡察组正式进驻被巡察单位,并及时向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通报巡察任务及明确有关规定要求。被巡察单位应以适当方式发布巡察公告,公开巡察工作内容、工作方式、时间安排以及巡察组工作地址、办公电话等内容。

(三)巡察工作主要通过听取汇报、列席会议、召开座谈会、受理信访、个别谈话、重点问题了解、抽查核实、调阅资料、走访调研等方式开展,全面了解被巡察单位情况。

(四)根据工作需要,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可听取巡察组阶段性工作情况汇报,了解掌握情况,研究提出处理意见。

(五)巡察工作结束后,巡察组应尽快形成巡察报告,在征求巡察办意见后报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巡察报告应当全面如实报告巡察情况,指出问题、分析原因并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坚持从政治上分析看待问题,从业务工作中查找政治偏差,防止把政治巡察等同于一般业务检查或党务检查。对被巡察单位党的领导、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其他重大问题,可形成专题报告,分析原因,提出建议。

第二十三条  巡察汇报

(一)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听取巡察组的巡察工作汇报,审核巡察报告,根据巡察组的建议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党委研究决定。

(二)学校党委召开常委会听取并审议巡察报告,研究并决定巡察成果运用。

第二十四条  巡察反馈

巡察报告经学校党委同意后,巡察组应当及时向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和师生员工分别反馈巡察情况,指出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建议。

向领导班子反馈时,除涉及领导干部本人的问题线索外,其他问题原则上都要反馈,并督促党组织书记担负起巡察整改第一责任人责任,对院长和其他班子成员在巡察整改中落实“一岗双责”提出明确要求。

第二十五条  巡察整改

被巡察单位收到巡察组反馈意见后,要及时召开会议、研究制订整改方案,建立整改工作台账。整改方案自签收巡察反馈意见起15日内报巡察工作办公室。整改方案经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有关负责人同意后,被巡察单位要认真落实整改方案,并在收到反馈意见2个月内将整改情况报告报送巡察工作办公室。被巡察单位主要负责人为落实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整改情况报告的真实性负责。要求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召开巡察整改专题民主生活会。

第二十六条  问题移交

对巡察发现的问题线索和相关事项,由巡察组提出分类处置意见,经巡察办审核并报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对涉及领导干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违纪违规的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对涉及领导干部在执行民主集中制、“三重一大”、干部选拔任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干部作风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线索移交组织部门,对涉及的其他问题与事项移交相关职能部门,对群众反映强烈且需要及时解决的问题与事项向被巡察单位提出处理建议。相关部门应按照规定时限将办理情况和结果书面反馈巡察办。

第二十七条  督办落实

巡察办应当加强对巡察整改落实情况和移交问题线索与事项办理情况的跟踪督办。主要采取以下方式了解和督促被巡察单位落实整改工作。

(一)根据需要,组织被巡察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就整改落实推进情况向领导小组作专题汇报;

(二)针对巡察反馈意见中指出的具体问题,协调相关业务部门组成督导组,加强对整改落实情况的跟踪督办;

(三)对巡察整改不力、群众反映问题依然较多的单位开展巡察“回头看”或安排专项巡察,并视情况予以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结果运用

学校党委将巡察结果以及巡察整改情况作为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评奖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  立卷归档

巡察组将巡察工作的所有过程资料进行整理后,报送巡察办立卷归档。

第三十条  巡察公开

巡察进驻、反馈、整改等情况,应当以适当方式公开,接受党员、干部和师生员工监督。

 第六章     纪律与责任

 

第三十一条  学校党委和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应切实加强对巡察工作的领导。党委常委会每年应专题研究巡察工作,研究解决巡察工作的重要问题;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在每轮巡察结束后,安排听取巡察组汇报巡察情况,研究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十二条  学校各相关部门应当支持配合巡察工作,积极推荐优秀年轻干部参加巡察工作,及时准确向巡察组提供所需情况、资料、数据,依规依纪办理移交转办的问题线索与事项并按照要求进行反馈。

第三十三条  强化巡察工作条件保障,保证巡察机构人员编制、经费、办公场所和设施条件的落实。学校划拨巡察工作专项经费,用于巡察工作日常运行等开支。

第三十四条  巡察组必须强化对重大问题应该发现而没有发现就是失职、发现问题没有汇报就是渎职的理念,如实报告发现的问题和线索,实现巡察监督和执纪审查无缝对接和持续发力。

第三十五条  参与巡察工作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巡察工作纪律、规定,严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回避制度和请示报告制度。巡察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巡察工作不力,对应当发现的重大问题没有发现的;

(二)不如实报告巡察情况,隐瞒、歪曲、捏造事实的;

(三)泄露、扩散巡察工作秘密的;

(四)工作中超越权限,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接受被巡察单位安排的宴请、旅游、高消费娱乐、健身等活动,或者收受被巡察单位赠送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违反廉洁纪律有关规定的;

(六)利用巡察工作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七)该回避而不申请回避的;

(八)有违反巡察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

被巡察单位师生员工发现巡察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可以向学校巡察办、纪委办公室或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反映,也可依照有关规定直接向学校党委反映。

第三十六条  被巡察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当自觉接受巡察监督,积极支持和配合巡察组开展工作,为巡察组调阅、复制有关名册、文件、档案、会议记录、有关账目等资料提供方便,保证巡察组工作顺利开展和来电来访渠道畅通。

巡察期间,被巡察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一般不安排外出,若确因工作需要,须报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并向巡察组报备。

被巡察单位的党员有义务向巡察组如实反映情况。

第三十七条  被巡察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该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及其班子成员或者其他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巡察组提供虚假情况的;

(二)拒绝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察组提供相关文件材料的;

(三)指使、暗示、强令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干扰、阻挠巡察工作,或者诬告、陷害他人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存在的问题或者不按照要求整改的;

(五)对反映问题的干部群众进行打击、报复、陷害的;

(六)为巡察人员安排宴请、旅游、高消费娱乐、健身等活动,赠送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或者采取不正当行为,拉拢、收买巡察人员的;

(七)其他干扰巡察工作的情形。

第三十八条  对以下插手、干预和影响巡察工作的行为,学校党委将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给予当事人严肃处理:

(一)超越职权要求巡察工作回避特定问题、干扰调查核实、对具体问题线索提出倾向性处理意见的;

(二)为特定对象请托说情的;

(三)违反规定打探巡察信息、通风报信的;

(四)有其他插手、干预和影响巡察工作行为的。

对以上行为,巡察组应当全面如实记录、留存相关材料,并将有关记录情况和材料及时报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党委巡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修订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中共北京中医药大学委员会巡察工作办法(试行)》(京中党〔2019〕74号)同时废止。